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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文读懂系列抚养扶养和赡养
一文读懂系列丨抚养扶养和赡养
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婚姻家事在我婚姻家事法律体系及审判实践,有三个词的出现频率特别高,它们分别是抚养扶养和赡养,这也是存在于我们婚姻家庭最为基础的三种关系。虽然三者的内涵同为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义关系,但除此之外,关于这三种关系,我们还应该了解点儿什么呢?今天,婚哥就给大家好好侃侃这仨词儿。
抚养
抚养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义关系。按亲属关系分,主要有以下两种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父母不履行义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⑵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经人工授精不论精源处所生子女具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父一方虽然与该子女无血缘关系,仍然应对该子女尽抚养义;
⑶抚养义是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其不因父母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子女主张抚养费也不以父母离婚为前置条件;
⑷生父母的再婚关系终止离婚或者生父生母死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抚养教育关系并不当然解除,具体看,可做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判断
①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针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
②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死亡,在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未成年子女无其他抚养人的情况下,一般不允许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但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尚具有抚养能力,继父母要求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解除;
③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仅为姻亲关系,在法律上不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因此在其生父母的再婚关系终止时,该姻亲关系随之解除。
2.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由上可知,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有以下条件
⑴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⑵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需要抚养。
此外需注意的是,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均具有抚养能力及抚养意愿时,应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切身利益出发由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协商确定抚养关系,且对于已满十岁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征求其本人的意见。
抚养关系是由上及下的一种权利义关系,具体表现为长辈有抚养晚辈的义,晚辈有要求长辈履行抚养义的权利。当然,要符合一定条件。
扶养
扶养指辈亲属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义关系。按亲属关系分,主要有以下两种
1.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一方不履行扶养义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其,夫或妻一方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要符合以下条件
⑴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只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存在,才生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合法的夫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男女双方,因此夫妻之间扶养权利和义始于登记结婚之日;
⑵一方不履行扶养义,且另一方因无固定收入并缺乏生活源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需要扶养;
夫妻之间扶养关系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夫妻之间扶养关系消灭的确定标准是夫妻间身份关系的解除,主要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和夫妻离婚。
2.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由上可知,兄姐对弟妹扶养义的成立需符合以下条件
⑴兄姐有负担能力;
⑵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⑶弟妹需要抚养。
另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二,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据此可知,弟妹对兄姐扶养义的成立需符合以下条件
①弟妹有负担能力;
②兄姐曾扶养过弟妹;
③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源确实需要扶养。
在扶养关系,无论是夫妻或是兄弟姐妹,其相互之间均为辈亲属,但要注意的是,我们时所说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及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扶养责任,其并不是基于亲属关系而发生的,这是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
赡养
赡养指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义关系。按亲属关系分,主要有以下几种
1.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子女不履行赡养义的,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⑵收养行为被人民法确认无效的,养子女不负有法定赡养义;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⑶继父母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赡养关系,不因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灭,曾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成年后对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义。
2.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由上可知,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的成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能力;
⑵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
⑶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
赡养是一种从下到上的关系,我传统文化的孝正是这一关系的具体体现,养儿防老的说法虽已落后于时代,但其根据也在于此。
总结抚养扶养赡养,都是法律对一定亲属间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义关系所使用的不同称谓,目的在于说明不同的亲属身份,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区别,域外大多数家均用广义的扶养统称这三种行为。就广义而言,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皆相互承担扶养的权利和义。亲属间的扶养在形式上都是对应对等和互动的,这显示出了权利义的等性一致性,只不过基于主体自身条件扶养能力和扶养需求的不同,这种权利义关系在实际运作又表现出明显的扶养时间错位扶养程度差异和可变更性,从而凸显抚养权利义关系的非等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