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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民法典中除斥期间规定总结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或者为他人的债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撤销债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人负有到期债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人的到期债,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四婚姻家庭编除斥期间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继承编除斥期间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